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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4.5.24.交路第0二四四六四號函

會議日期 84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所屬會員可否視同為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 員」乙案,請依內政部警政署函復辦理。

主旨

本案經本部函詢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意見,獲復略以:

「查臺中市駕駛安全服務協會係依人民團體法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立案,其性質應屬民間社團無疑,且該協會未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基於交通需要,依據相關法令予規劃、遴選、編組成立,自無依法執勤之適用,該協會會員不宜視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交通部84.5.24.交路第0二四四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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