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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4.4.19.交路字第0二一0四三號函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恩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加工新產品「助力自行車 」,應否請領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乙案。

主旨

一、經查該「助力自行車」最高時速達每小時三十公里,已超一般自行車行駛速度,惟其所附規格書車並未就煞車能力有所描述,且頭燈、尾燈、方向燈、煞車燈等均未見裝置,其安全性頗有虞慮。

二、思孚公司前開所謂「助力自行車」顯應屬於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輕型機器腳踏車」,該型車輛之制造銷售應分別經左列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方的為之:

(一)製造工廠、自製率、耗能標準及各項零組件等應符合經濟部之相關規定。

(二)排氣、噪音等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相關規定。

(三)車輛規格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

三、前述車輛分別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尚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領用牌照及其駕駛人依規定應者領有機車駕駛執照後方得上路行駛。(交通部84.4.19.交路字第0二一0四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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