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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1.4.環署廢字第六四九七一號函

會議日期 84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垃圾字車放置地點應如何規範乙案

主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規定:「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各級環保機關利用道路放置子車或行人果皮箱等垃圾貯存容器為依法必要之設施,至其放置地點如有影響交通秩序及安全等情事,請協調當地環保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拆除或遷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1.

4.環署廢字第六四九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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