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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 83.12.20.臺財融字第八三三三四一二八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建請交通部修正郵政儲金法刪除第十六條等有關存簿儲金 利息免稅之規定以求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影響稅收

主旨

建請 貴部修改郵政儲金法儘速刪除第十六條等有 關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之規定,並在完成修法前繼 續維持郵政存簿儲金現行每戶最高限額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業以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臺財融字第八三三三四二二八號函同意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廢止「活期儲蓄存款辦法」,並停止本部相關函令之適用。中央銀行亦以八十三年七月六日(83)臺央業字第七七一號函同意配合停止該行七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79)臺央業字第二二七號函有關每戶最高限額新臺幣一百萬元規定之適用,並建議貴部郵匯局宜就存簿儲金酌訂每戶最高限額,以免造成郵匯局之相對競爭優勢。(詳如附件)

二、查有關郵政存簿儲金利息免稅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為求郵政儲金匯業局與銀行間業務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影響稅收,請 貴部刪除前述規定,並在完成修法前,繼續維持郵政存簿儲金現行每戶最高限額之規定。(財政部 83.12.20.臺財融字第八三三三四一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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