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11.16. 環署綜字第五三五八二號函
要旨
山坡地開發專用區面積疑義
主旨
一、查「○○○專用區」預定開發基地面積逾十三公頃,且於山坡地大規模挖填整地、開發建築,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條及「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第二條所認定之重大開發利用行為,適用上開法令規定,應於規劃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二、另參照工業區之編定(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興建(詳大眾捷運法第十二條規定)......等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皆於計畫核定前之可行性規劃階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故本案「○○○專用區」之環境影響評估請於都市計畫變更前之規劃階段進行較為妥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
11.16. 環署綜字第五三五八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