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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10.12.交路字第0三八六三0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為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汽車所有人為公司或 社(財)團法人機構,如其已解散或倒閉者可改處罰原公 司或社(財)團法人機構負責人乙案

主旨

本案經法務部前開來函惠示卓見略以:「汽車所有人為公司或社(財)團法人機構者,其已解散或倒閉,甚或已清理絡結,其法人人格已消滅,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有得予改處該公司或社(財)團法人機構負責人之明文規定外,主管機關不得改處罰負責人」,本部同意其意見。(交通部83.10.12. 交路字第0三八六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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