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9.29.交路字第0四0一七六號函
要旨
關於撞死正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者,其吊銷駕駛執照期限 疑義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第三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由條文視之,第二款所稱之「傷害」或死亡應係「抗拒稽查」而引起,倘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並非「抗拒稽查」而引起,則適用第三款,至如非屬抗拒稽查而係其他原因(例如過失)撞死正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者,應否吊銷其駕駛執照,該條例並無明文規定,今貴署前開來函說明 (b)─(一)稱:「依舉輕明重之法理,將『撞死』解釋在該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其符立法之意旨」乙節,應屬允當,本部同意依貴署意見辦理。
二、至貴署來函說明 (b)─(二)所詢:「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倘因其本身之故意行為致撞死正執行勤務之警察者,究以適用上開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抑或同條、項第二款」乙節,按第二款規定,「抗拒稽查」與「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均為要件,倘無此二要件,自不適用第二款,因於抗議事件中故意以汽車拉傷或撞死正執勤務之警察,倘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者,應屬「利用汽車犯罪」,自以適用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為宜。(交通部83.9.29.交路字第0四0一七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