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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9.8.交路字第0三五六四八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裝載廢水車輛可否丈量其載運體積並以每立方公尺一公噸 之比重計算其載重量作為研判車輛是否超載之依據案。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交通稽查人員發汽車裝載可依體積計算重量,或定量包裝之物品顯然超載者,得不經地磅測量,依照定式標準核算其超過規定重(數)量,依法舉發之」,該條規定旨在解決執法機關地磅不足,合適設磅地點難覓之困難,本案裝載廢水車輛擬丈量其裝載容積以核算其載重量乙節,既係法規所明文規定,自可依規定辦理,惟實務上左列各點應請一併考量:

一、廢水比重究為若干?逕以每立方公尺一公噸計算是否妥適?

二、裝載廢水車輛大抵為罐體式,其斷面積容或非為規則形狀,且裝載未必均為全滿,員警丈量、計算其容積有無困難。(交通部83.9.8. 交路字第0三五六四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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