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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3.8.22.字第四二四九0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校車(含幼童專用車)駕駛人是否須具有職業照

主旨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二、故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人員駕車載運學生及幼痛係固定之工作項目,依前述法令規定,並維學及幼童安全,應持職業駕駛執照,以免受取締締處罰。(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3.8.22.字第四二四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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