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8.2.交路字第0二九一一七號函
要旨
反映為道路交通違規案件每因舉發通知單寄達較遲,致無 法連絡其本人到案,建議准由業者檢具該行為人之駕駛執 照影本到案接受處罰結案乙案
主旨
本案經函徵相關機關見後綜合考量,以當場攔截掣單舉發之案件,其「舉發違反道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均當場交付行為人收受,諒無貴會所敘「通知單寄達較遲」之問題,至若逕行舉發案件,其通知單之送達、案件移送之程序與時效,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均已明文規定,又上開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機關對於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汽車所有人已到案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者,應即另行擇期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故本案正本清源,似宜請警察機關加速逕行舉發案件之處理(含通知及移送)倘確因貴會所屬倉員公司僱用之駕駛人離職他往無法連絡其本人到案接受裁處者,應依上開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交通部83.8.2.交路字第0二九一一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