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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7.21.警交字第六七五五四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失竊車輛違規停車,經拖吊應否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疑義乙案

主旨

按拖吊車輛經查係失竊車輛時,其失竊後所生之違規責任(含違規罰緩、移置費及保管費),均不宜加諸車輛所有人。本案前經本處八十二年八月廿七日以八二警交字第七一四八0號函釋有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7.21.警交字第六七五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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