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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7.20.警刑司字第六七四八六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楊勝泉君不服貴屬中和交通分隊舉發其亂鳴喇叭違規 ,並經中和分局裁決罰鍰新臺幣陸佰元,申請暫鍰執行是 否可行乙案

主旨

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所為裁決罰鍰之處罰,除被處罰人依法聲明異議,並依交通法庭之裁定,應停止執行者外,應即依法執行。本案違規事件業中如分局依法裁決並將裁決書送達在案,楊君若未於法定期限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其申請暫緩執行,自屬於法無據。原裁決罰鍰應即催繳,如再不完納,則依前揭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之。至於楊君以其向板橋地院(刑事庭)自訴舉發員警為執行舉發所採手段涉有妨害自由、搶奪、恐嚇取財罪嫌等案,仍在抗告中,認係爭違規事實尚未確定而不願繳納罰鍰乙節,依上開說明,自有誤解,併予敘明。(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7.20.警刑司字第六七四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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