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7.11.交路字第0一九七八六號函
要旨
為防止無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冒名頂替接受舉發,建議各裁 決機關應查對取締員警核章始得依法裁決乙案
主旨
本案經函徵內政部警政署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後綜合考量,以警察機關將違規人不明確之案件移送裁決機關,再要求裁決機關核對締員警核章後再裁決,恐有諸多窒礙之處(例如違規人戶籍不在行為地或原舉發員警出差、受訓、外勤、調職等均將徒增民眾不便),故對於交通違規案件,經當地攔截查為無照駕駛者,仍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逕行傳喚」,以查明身份,再行移送案件,或扣留其車輛,俟查明身份後再發還之。
(交通部83.7.11.交路字第0一九七八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