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7.7. 交路字第0二二七八五號函
要旨
交通處建議對於汽車號牌以霓虹燈管所遮蔽辨識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既已明示重要設備為:「車身、引擎、底盤等」,似不宜擴張解釋及於「汽車號牌週邊加裝霓虹燈管」。次查上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罰之」,揆其立法意旨,在於禁止「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之行為,故本案應請查明加裝霓虹燈管後辨認牌號有無困難,倘已達不能辨認其牌號,可依上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交通部83.7.7. 交路字第0二二七八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