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6.20.交路字第0二一九二三號函
要旨
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示「佔用道路設攤之行為,得否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疑義」乙案
主旨
佔用道路設攤,應係屬「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之行為,如有不聽禁止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如其適用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競合之情形,宜依刑法想條競合犯辦理,採「從一重處分」擇一適用。(交通部83.6.20.交路字第0二一九二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示「佔用道路設攤之行為,得否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疑義」乙案
佔用道路設攤,應係屬「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之行為,如有不聽禁止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如其適用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競合之情形,宜依刑法想條競合犯辦理,採「從一重處分」擇一適用。(交通部83.6.20.交路字第0二一九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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