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9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6.20.交路字第0二一九二三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請示「佔用道路設攤之行為,得否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疑義」乙案

主旨

佔用道路設攤,應係屬「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之行為,如有不聽禁止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如其適用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有競合之情形,宜依刑法想條競合犯辦理,採「從一重處分」擇一適用。(交通部83.6.20.交路字第0二一九二三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83.6.20.交路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