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5.25.交路字第0一八五八四號函
要旨
汽車號牌為霓虹燈所遮蔽無去辨識應依何條款處罰乙案。
主旨
查「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號牌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定有明文,所稱「他物」,自以包含「霓虹燈」為宜,故本案宜請查明究有無「他物遮蔽」之事實,倘如該所所稱「為霓虹燈管所遮蔽無法辨識者」,且宜依上開條款論處,惟和該霓虹燈管僅境燒於號牌四周而無「遮蔽號牌」之事實者,依現行處罰條例,尚無處罰明文,宜否增訂處罰規定,本部已錄案,供作未來研修上開條例時研辦。(交通部83.5.25.交路字第0一八五八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