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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政署83.5.20.警署交字第三二七三六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5 月 20 日

主旨

查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於偵查確實後,送由鑑定處所予以鑑定:(一)被舉發有施用煙毒或勒戒後復施用嫌疑者。(二)販署煙慣品嫌疑人自承施用煙毒者。(三)其他情形有施鑑定之必要者。」本案有關汽車駕駛人,如有符合上開規定之情形者,自得予以進行尿液毒品檢驗;惟對一般肇事之汽車駕駛人,如無明顯施用煙毒跡證或嫌疑者,似不宜據以據行。(警政署83.5.20.警署交字第三二七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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