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5.9. 警交字第四一二三三號函
要旨
臺中港務警察所擅自設置路障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為維護道路交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令:「指定某線道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警察機關與道路主管機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順暢可就道路之管制措施各自單獨發布命令,故臺中港務警察所為維護港區內油庫及加油碼頭等安全,於港區內道路上採取管制措施,於法並無不合;貴會非漁港主管機關,自不得於港內道路擅自設置路障;另貴會稱係接受漁港主岡機關委託依法執行改善設施而設置路障,惟未提出核准設置證明文件;又該所曾多次協調貴會要求改正仍未改善,乃依法告發,自無不當。(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5.9. 警交字第四一二三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