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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4.18.交路字第00四六六四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乘坐人未戴安全帽,警察機關得否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舉發乙案

主旨

一、本案對於主旨所敘行為,本部同意貴署前開原函所表示:「不宜依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舉發」之見解。

二、鑑於國內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肇事傷亡之嚴重,而臺北市警局能將此一高危險群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促使目前戴安全帽比例顯著提昇,其成效宜予肯定,有關本案本部將一方面繼續協調關心之立法委員以臨時提案方式於立法院二讀時考慮通過本部原提修正條文處罰規定外,另一方面則配合加強導。(交通部83.4.

18.交路字第00四六六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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