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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3.16.警交字第五一五八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駕駛四輪農用搬運車停放於路旁遭他車撞及,是否可依無 牌駕駛農用車行駛公路。

主旨

一、按農用搬運車未符合「臺灣省農耕機管理辦法」規定發給號牌及使用證,查依交通部路政司六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路臺字第三七九三八號函規定係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至於符合上述規定之農用搬運車行駛市區及公路時,按上揭辦法第九條規定亦應遵守有關交通法令。

二、本案經交通部八十三魁三月二日交路(83)字第四六六五號函釋略以:「本案宜先查明該農用搬運車於停放前有無『行駛』公路,依常理勢需先經行駛才可能停放,致其其處罰規定,經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未領用牌照行駛者』及『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臨時通行證隨車攜帶者』,分別於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定有處罰明交。」(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3.3.16.警交字第五一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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