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2.7.交路字第00五0三三號函
要旨
交通部六十五年二月三日交路(65)字第00九一九號函釋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挾該函釋示:「汽車駕駛人肇事吊銷駕駛執照案件之執行,原裁決書處分與新頒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一致時,應以新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規定執行。」因交通部來函過於精簡致易被誤解,併此敘明。(交通部83.2.7.交路字第00五0三三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六十五年二月三日交路(65)字第00九一九號函釋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挾該函釋示:「汽車駕駛人肇事吊銷駕駛執照案件之執行,原裁決書處分與新頒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一致時,應以新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之規定執行。」因交通部來函過於精簡致易被誤解,併此敘明。(交通部83.2.7.交路字第00五0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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