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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2.3.交路字第000九五二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囗之停止線而號誌燈 號已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囗並經警 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舉發 、裁罰者如何處理疑義

主旨

查本案係緣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業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布修正,依修正後條文規定,主旨所敘情況非屬違規行為,當可免罰,又如行政機關自認原行政處分有未盡妥適情形,亦得依權責逕予撤銷。故此類行為如於修正前舉發而未結案者,依處罰法定主義從新從輕之法理,宜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現行規定,免予處罰;而於於修正後舉發而未結案者,依現行規定原即在不罰之列,至於已結案者,為避免增加業務之困優及參酌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遇有當事人依法提出聲明異議或陳情申訴者,原處分即撤銷。(交通部83.2.3. 交路字第000九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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