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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12.23. 警交字第一二三六二九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建議有關「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有採證 照片乙案。

主旨

本案經查交通部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交路(82)字第三九七二九號函略以:「部分違規行為稍縱即逝,實務上以現有科學儀器設備,一般員警執勤時實難以即時取得違規證據,故若要求員警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均應附佐證資料,對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有相當大之負面影響。」故現行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12.23. 警交字第一二三六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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