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10.12.交路字第0三三五八二號函
要旨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應予裁決吊銷執照時 ,裁決書之簡要理由得否併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六十七條條文疑義乙案
主旨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記點或第六十七條規定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限制者,於裁決時應並引用各條款之規定裁決之」,此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七條已定有明文;另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前於75.4.8.以七五交一字第一四四九八號函轉據公路局建議本部轉請警察機關於裁決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併引用道路交通管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註明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及「簡要理由」欄內,俾便公路監理機關執行有據,經75.4.24.以交路(75)字第0八二五二號函轉知在案,該函規定行之有年,似未聞有窒礙難行之處,故謂惠轉所屬仍依現行規定辦理。(交通部82.10.12. 交路字第0三三五八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