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囗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囗,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主旨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