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囗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囗,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主旨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至交岔路囗之停止線而號誌燈號已 顯示為黃燈,倘駕駛人仍繼續行駛進入交岔路囗,可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四款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亦即黃燈顯示時,尚未失去通行路權,故不宜依主旨所敘條款處罰。(交通部82.10.5.交路字第0三三四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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