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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8.27.警交字第七一四八0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汽車駕駛人因拒繳積欠路邊停車費,為追繳停車費將 該車移至違規車輛保管場,駕駛人應否繳納保管費疑義一 案

主旨

一、本案車輛在路邊計費停車位,不依規定繳費,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同條第二、三項之規定,執行勤務之警察自得予以移置,並依「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予以移置,及該辦法第六條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二、至於拖吊車輛經查係失竊車輛時,其失竊後所生之違規責任(含違規罰鍰、移置費及保管費),均不宜加諸車主,宜依警政署函頒「加強整理交通怖序實施計畫之規定」(要函五號)簽請註銷。(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8.27.警交字第七一四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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