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2.4.17.交路字第00九六二二號函
要旨
施工單位若於施工路段僅樹立一或數個交通錐且未依「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卅九條至第一百四 十五條規定設置相關警示標誌者,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處罰
主旨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雇主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上開條文所指「警告」標誌,並非僅限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中所特定之警告標誌,故本案係屬實務認定問題,宜請貴屬個案就施工單工所樹立之一個或數個交通錐是否有「警告」作用(日間、夜日或有不同)而決定可否依上開條款舉發及處罰。
二、又本案經函徵省,市道路工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略以:「可依工程合約所訂處罰條款處罰」;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並表示可依建築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罰,併請貴處參者。(交通部82.4.17.交路字第00九六二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