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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金融局82.3.8. 臺融局(二)第八一二一三一四二七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電信局代辦金融機構客戶存款轉帳代繳電話費仍以核對存 戶原留印鑑為宜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交通部電信局建議凡由該局代辦貴行 客戶存款轉帳代繳電話費,其約定書(或委託書) 擬請准免核對用戶印鑑及擬以該電信局局長戳印代 替存戶印鑑乙案,為妥善維護存戶權益,仍以核對 存戶原留印鑑為宜,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行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總業進字第一二四七八號函。

二、查臺灣省合作金庫前函轉交通部清水電信局相同建議事項,本局業以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融局(二)第八一一一五九三0一號函復該庫,應於妥善維護存戶權益原則下,審慎自行研訂辦理。

三、依電信局建議作法,銀行存戶印鑑不論是否正確,甚至無存戶印鑑,亦均得自存款帳戶逕予扣款,將影響契約之有效性及存戶之權益。(財政部金融局

82.3.8.臺融局(二)第八一二一三一四二七號函)附件:財政部金融局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融局(二)第八一一一五九三0一號函臺灣省合作金庫

主旨

貴庫函請釋示交通部清水電信局建議凡由該局代辦 貴庫存款戶委託轉帳代繳電話費,其委託書擬請准 免核對用戶印鑑及擬以該電信局主管戳印代替存戶 印鑑乙案,核屬貴庫一般業務範疇,請自行研訂辦 理,惟應審慎處理並妥善維護存戶之權益,請查照 。

說明

復貴庫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81)合金總代字第二0一五八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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