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1.11.26. 交路字第0四二八三六號函
要旨
高速公路以外其他道路之逕行舉發案件得否在通知單上勾 註「得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乙案。
主旨
查汽車於高速公路超速行駛路肩經逕行舉發案件是否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關構繳納罰鍰乙案,前經本部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交路(81)字第二六八二二號函復貴署(並副知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略以:「同意貴署建議得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罰鍰,以資便民並簡化作業」,茲既據貴署前開來函稱:對於同為逕行舉發案件不宜因違規行為或地點不同而有不同之繳納罰鍰方式,從而建議准予高速公路以外其他道路逕行舉發寧件之違規人亦得採郵繳或向委託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本部同意,請轉所屬照辦。(交通部81.11.26. 交路字第0四二八三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