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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1.8.14.交路字第0三0八二六號函

會議日期 81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將車輛停放在黃線或行人專用步道上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舉發乙案

主旨

查」在機場出、入囗及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汽車駕駛人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定有明文,故本案違規停車之車輛應依上開規定舉發、處罰無庸置疑;至貴署來函及附件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已繳費」乙節,既係公有收費停車場,即應由該停車場管理單位加強管理,派員或以其他方式誘導駕駛人依規定停車,俾免招致「既收費、又罰款」之非議。(交通部

81.8.14.交路字第0三0八二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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