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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1.4.23.交路字第0一四四0八號函

會議日期 8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港區內之違規行為應依何種法令處罰。

主旨

本案宜請由當地警察機關會商港務機關就設站管制措施再加檢討,若仍持港區設站管制為一般行政措施與營區學校管制有吸,視港區道路為一般道路之延伸,擬直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規範,則日後港區內行駛之車輛及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港區道路上之動力機械等,均應依上開條例予以管理,無牌證者均不得通行、車輛載重及駕駛人之管理均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範。故在實施前應先協調區內車輛業主,妥訂改善措措施,並依進度執行,以免發生一時間調適困難情形。(交通部81.

4.23.交路字第0一四四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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