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1.1.29.交路字第00三五四三號函
主旨
一、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者,及未超載而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量限制者均處罰汽車駕駛人並予記點。
二、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者,處罰汽車所有人,臨時通行證未隨車攜帶、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處罰汽車駕駛人,並予記點。
三、汽車裝載危險品,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處罰汽車駕駛人,並予記點。
四、聯結車裝載,行駛不依規定者,處罰汽車駕駛人,並予記點。(交通部81.1.29.交路字第00三五四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