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1.1.24.交路字第00二八二0號函
要旨
關於社區保家委員會申請於巷弄設置鐵門,有無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乙案。
主旨
查「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容私人在該道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行政法院已有判例,(檢附判例影本,請參考),故本案申請於巷弄設置鐵門,如屬既成道路,當不應允其所請,惟該巷道若為私人所築,屬該社區所有人且無涉社區以外之他人通行權,而為維護社區之安寧秩序,經地方政府核准者,自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之規定。
G判435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原告所有土地,在二十餘年前,即已成為農路,供公眾通行,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則該農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有其所權,但其所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農路,以竹柱、鐵線築為圍籬,阻礙交通,意圖收回路地,自為法所不許。(交通部81.1.24.交路字第00二八二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