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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11.22.警交字第一一八七六一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大型鋼架廣告物佔用人行道,除先行通知限期拆除, 進而強制拆除外,是否可依竊佔公路用地移送法辦一案

主旨

一、按竊佔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至所謂「竊佔」乃乘不知,擅自佔據他人之動產,而侵害他人支配權之意,又「他人之不動產」者,指凡為他人事實上所支配者均屬之,亦不問是否自己與他人共有(故他人包括所有人、占有人在內)。

二、本案是否合於竊佔罪之要件,宜查明行為人有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而就個案依具體事實認定之。若有疑義,亦得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四條之規定,隨時以言詞或電話請求檢察官解答或指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11.22.警交字第一一八七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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