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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11.15.交路字第0四0五六一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一般道路幾米以上,方可行駛大卡車。

主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縣市道路是否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應由當地縣市政府及警察機關參酌道路實際狀況,並考量交通安全及順暢後決定,目前法令並無統一之規定。因此本案宜洽請(臺北)縣政府說明。(交通部80.11.15.交路字第0四0五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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