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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0.10.7.臺財稅字第八00三五五五0八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職業學校附設汽車駕駛補習班之基地不得免稅

主旨

經本部函准交通部80.8.31.交路(80)字第0三四0二九號函復稱:「私立職業學校附設之駕訓班係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依上揭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案私立××學校附設之汽車駕駛補習班之設備標準、組織、招訓學員、收費等規定,均與一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相同,其用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得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0.10.7.臺財稅字第八00三五五五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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