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10.4.交路字第0三九三0九號函
要旨
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以南沿線設有爬坡車道處,是否可視 為同向三車道
主旨
一、爬坡車道如視為正常車道,則行駛於爬坡車之車輛其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似應一律舉發,則有違爬坡車道設置之原意,故爬坡車道不宜視為正常車道。
二、關於載重率或聯結車行駛於爬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特殊狀況外,則須依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行駛爬坡車道,違反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舉發並裁罰。
三、大型車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爬坡車道不宜視為正常車道已如前述),如行車速率高於最低速限且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行車時,時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而若非超越前車,則不得行駛內側車道,違反者應依前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舉發並裁罰。其有關之規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定有明文。(交通部80.10.4.交路字第0三九三0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