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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9.17.警刑司字第九四一七一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 之攤棚、攤架,應如何處罰?對拒不領回攤架之販售食品 、物件應由何單位何單位保管或銷毀處理乙案

主旨

本案有關沒入後之攤棚、攤架應如何處理乙節,曾經內政部警政署於六十六年一月廿二日以警署刑(壹)字第一九五六八號函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攤架,如確無經濟價值者,准予銷燬;但可拍賣變價者,仍應依照規定辦理。」有案,自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處理。至於違規攤販拒不領回攤架之販售食品、物件之處理,如確屬於法不能沒收(入)者,可依民法債編有關提存之規定辦理,並得參照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於經相關單位之證明後照市價變賣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9.17.警刑司字第九四一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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