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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新聞局80.09.03. 銘廣一字第一五八九一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查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電臺及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本局許可。關於承包廣 播系統工程,非屬本局主管業務,無須向本局申請許可。 至承包天線工程業,如屬經營設立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 業務,則應依「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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