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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8.6. 交路字第0二六一六七號函

會議日期 80 年 08 月 06 日

主旨

關於現行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違規究應移送監理,警察或憲兵機關裁罰乙案,查軍人駕車違反交通法規之移送裁罰,並非以駕駛人之身分劃分依據,而係以所駕車輛為劃分依據,亦即駕駛軍用車輛違規者,以移送憲兵機關處理為原則,駕駛民用車輛違規者,以移送監警機關處理為原。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持用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輛者」,處汽車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其立法精神即在禁止軍人未持有民用駕照,即行駕駛民用汽車,故軍人駕駛非軍用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應查驗其有無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之駕駛執照,再依情況作以下處置:(一)無軍用駕照與民用駕照者,除就該違規條款處罰外,須另以無照駕駛處罰(二)有軍用駕照但無民用駕照者,除就該違規條款處罰外,須另依前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三)持有民用駕照者,就該違規條例款處罰,前述三種情況,均一律依上述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移送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罰,不得移送憲兵機關處理。(交通部80.8.6. 交路字第0二六一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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