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道高速公路局80.8.管字第八0一六0六一九六號函
要旨
高速公路沿線設有爬坡道之區段,應否視為同向三車道
主旨
一、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爬坡道之定義:「指專設於上坡路段最右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以避免載重、聯結車輛於爬坡時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而影響其他車輛之正常行駛,故不宜視為正常車道。
二、至於大型車輛於設有爬坡段,未依標誌指示行馱者,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舉發。(國道高速公路局80.8.管字第八0一六0六一九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