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7.15. 交路字第0二五七八六號函
要旨
肇事全毀之沈車、其號牌、行照及出廠來源應予繳銷,不 得由保險公司持有及出售,以防止贓車借屍還魂,確保治 安
主旨
各車輛肇事處理單位務請監理機關檢驗,如確認不堪使用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可責令報廢。監理單位檢驗時,應注意車輛引擎及車身有無移用。(交通部80.7.15. 交路字第0二五七八六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肇事全毀之沈車、其號牌、行照及出廠來源應予繳銷,不 得由保險公司持有及出售,以防止贓車借屍還魂,確保治 安
各車輛肇事處理單位務請監理機關檢驗,如確認不堪使用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可責令報廢。監理單位檢驗時,應注意車輛引擎及車身有無移用。(交通部80.7.15. 交路字第0二五七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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