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5.31.交路字第0一七八二四號函
要旨
有關重要道路部分商家在騎樓地增建樓柱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清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八、未經許可在道路上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衡諸上開條文旨在清除道路障礙以便利公眾通行,故本案重點應為商家增建之樓柱究有無構成道路障礙,而非該柱是否為上開條文所指之「其他類及物」之認定發義,仍請轉知貴屬本於權責逕為處理。(交通部80.5.31.交路字第0一七八二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