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80.5.6. 臺內營字第九一九八七七號(0二三)
要旨
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設置在何使用分區
主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設置在何使用分區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0.4.18.八十高市工務都字第七五四四號函。
二、按八十年二月十三日交通、教育二部會銜發布之「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既已明定前開辦法發布施行後,不再受理公、私學校申請附設駕訓班,是以本部65.3.30.臺內營字第六五九九六八號函,有關汽車駕駛訓練場在文教區者,以原設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班,並不以營業性為目的者為限之規定,即不再適用。惟前開駕訓班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之規定。內政部 80.5.6.臺內營字第九一九八七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