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2.18.警行字第一九四五一號函
要旨
關於機動車輛載運商品營業應否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 記,抑或視為攤販予以登記管理案
主旨
「本案依據經濟部八十年一月卅一日(79)商二二五六四號函示:查七十八年十月廿三日總統令發布之七條第二項復明定未經登記而營業之攤販處二千元以下罰鍰。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營業,允屬同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攤販』,其有未經登記而營業之事實,應有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另有關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營業之攤販,是否准予登記,應依「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0.2.18.警行字第一九四五一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