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79.11.02. 環署水字第三七八0八號函
要旨
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之管制疑義
主旨
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放於海洋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9.11.02. 環署水字第三七八0八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之管制疑義
有關港區水域應視為海域之一部分,事業廢水排放於港區水域應視同直接放於海洋管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9.11.02. 環署水字第三七八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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