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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9.10.30. 日警刑司字第一一二0二七號函

會議日期 79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逕行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違規時間與舉發時間逾一 個月以上,應如保裁罰乙案。

主旨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行為之舉發處罰與處罰之執行,並無時效之規定。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係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移送管轄機關處理之期限,而非時效之規定,是以逕行舉發案件之移送雖已逾該項規定之期限,除應查究遲緩移送之疏失責任外,處理機關仍應依法處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9.10.30. 日警刑司字第一一二0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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