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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79.08.03. 交路字第022837號函(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79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口停車,可否援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乙案

主旨

一、查本案停車依置,若屬鐵路平交道範圍,當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予以處罰。

二、惟鐵路平交道口有無禁止停車範圍乙節,端視其是否在平交道範圍內而適用上開規定,至於其範圍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一五七條相關規定,其界定原則為:劃設有鐵路平交道停止線者,以該標線界定其範圍;未劃設停止線之鐵路平交道者,以設鐵路平交道標誌「遵31」或「遵32」或「遵34」標誌之地點界定其範圍,停止線及鐵路平交道標誌均未設置者以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三公尺範圍界定之。

三、本案之停車位置若非屬上述之平交道範圍,然其停車顯有礙其他車輛通行,則應請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本其職責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或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依交通部 109.09.01. 交路字第10950105311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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