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9.3.14.交路字第000七一三四號函
要旨
關於駕駛人違規肇事致人受傷,經逕行裁決吊扣其駕照, 於執行吊扣時,始發覺該駕照已因另案經發照機關註銷, 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
主旨
「本案徐志剛君駕車超速致人受傷之行為日,如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苗栗監理站另案註銷其駕照之後,則警察機關不宜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執行吊扣期駕照六個月,而宜改以該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分之,惟肇事行為日如在駕照另案註銷日之前,因徐君另案駕照之吊扣、吊銷(銷)係依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逐步易處加重所致,則警察機關所執行之吊扣駕照六入月處分,得被處分程度較重之吊銷(註銷)駕照處分所吸收,申言之,本案限制考領駕照期間仍為前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一年,而無須另加吊扣期間六個月。
」(交通部79.3.14.交路字第000七一三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