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9.3.13.交路字第00六九八一號函
要旨
車牌因案被扣,可否繼續行駛乙案
主旨
一、本案貴署為本部對於車牌因案被扣,可否繼續行駛之規定,認為先後釋示有所不同,建請本部仍以七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交路(70)字第二一八六四號函釋示乙節,查本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交路(74)字第一八五七八號函示,旨在說明號牌因案被查扣後,在該違規案未裁定之前不宜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裁罰,以免適用法條不當,並非對於可否繼續行駛問題另有釋示,故並未與本部七十年十月二十七日交路(70)字第二一八六四號函釋有所不合。
二、有關車輛號牌因案被扣,可否繼續行駛乙節,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五條已有明確之規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違規行為如係代保管牌照時,應不得再繼續行駛;至於第十二款至二十二款之違規行為(大抵屬駕駛人違規須扣駕照而非扣號牌者),則准予憑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單上所記應到案時間前繼續行駛,該條文業已考慮到人民權益與交通治安維護之均衡關係,故仍請照前條文規定辦理。(交通部79.3.13.交路字第00六九八一號函)

